超過一百個國家簽署了禁止使用集束炸彈條

March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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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2月3日來自 100多個國家的代表到挪威奧斯陸簽署關於集束炸彈公約。美國是世界上最大集束炸彈的生產者,他們並沒有簽署這歷史性的條約。

Vientiane,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

寮國並不是唯一一個遭受到集束炸彈攻擊的國家 ,在過去的四十年中, 有超過29個國家被集束炸彈攻擊,其中多達十萬人以上因此而喪生 ,即使在攻擊停止後,仍然承擔著很大的後遺症.例如:無辜民眾的傷害或是死亡, 失去原來的居住環境,農地遭到嚴重汙染, 難民們的返鄉延遲, 以及災後重建與經濟受創恢復的困難.

然而即使當社會對於集束炸彈的使用有著高度質疑的同時,集束炸彈對我們的威脅確是仍然不停地在發展中!2006年以色列在短短的34天內對黎巴嫩頭下超過四百萬顆炸彈,其中超過一百萬顆為未爆彈!2008年在俄國與喬治亞的衝突中再ossetia南方雙方也都投下了許多集束炸彈,而美國也繼續在科索沃,阿富汗,以及對伊拉克戰爭中使用著集束炸彈

集束炸彈對人門的威脅與傷害也不停地在媒體以及相關論文中被記錄討論著,因此許多國家願意共同做下來好好地一同探討著該如何規範集束炸彈的使用,並使之成為一個國際間共同遵守的規則

2007年的二月在挪威首都奧斯陸舉行了第一次的集束炸彈規範會議,而此次會議爾後被稱為olso process再討論過後有高達四十六個國家願意簽暑奧斯陸規章並且同意共同起草一個新的國際規章來約數著集束炸彈的使用!(藉用了過去禁止地雷的模範, 成功地讓全世界僅有三十九個國家尚未簽暑)

除了第一次在奧斯陸的會議,接下來還有四場的國際會議陸陸續續地秘魯奧地利西蘭和愛爾蘭展開而在各國代表的努力下制定了一個規章建議的條約。此外,多個區域會議在世界各地舉行,因此讓許多不同的國家有機會提供投入。
最後一場是20085都柏林舉此次會議中有100多個國家表示支持提議的案文,也將條例確名為集束炸彈條例然後在200812111國家派代表到奧斯陸進行正式的簽字儀式,這也是立賞上非常罕見地在某個規章中完整地將某類武器做剔除!

由於挪威被視為推動此次規章的首要功臣,挪威的總理Jens Stoltenberg成為第一個文件上簽字的國家。在開幕詞中向代表致詞表示立定禁止集束炸彈的時間太長,太多的人在這段時間中失去了胳膊和腿。

寮國,黎巴嫩,被視為遭受的巨大苦難的公民,被邀請為第二三位簽字國家

雖然參加國的總人數是令人印象深刻,有人譏諷地說有的締約國大概永遠都不會跟集束炸彈使用有關係卻仍然簽屬並參與,如梵蒂岡教廷和聖馬力諾共和國而某些最關鍵的主要集束炸彈使用國:中共,美國,蘇聯反而缺席了這一場會議
然而不容忽視地仍有許多軍事國家共同簽署此規章例如:法國,德國和日本以及許多位於國際關係不穩定地區國的參與簽屬例如: 例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塞爾維亞,蘇丹,東帝汶和剛果民主共和國。

在美國強大的外交壓力下,英國首相布朗先生依然率先宣布英國也將於此次會議中進行簽署!

然而,即使在英國簽署情況之下,還是無法對於美國儲存於英國領土中大量的集炸彈有所規範,由於條約中並無明確禁止非條約國家集束彈藥儲存於條約國領土也沒有禁止條約參加聯合非條約國的聯合軍事行動(例如,北大西洋條約組織軍事演習和部署。)

西蒙康韋(集束彈藥聯盟)預測:我們了解到現在美國所有的主要盟友剛宣布放棄集束炸彈因此在美國與那些簽屬國共同進行的軍事行動中,我想美國是不太可能堅持繼續使用集束炸彈。

雖然奧巴馬總統支持限制地雷和集束炸彈條約然而曾在美國參議院中說:身為總統,他無法對任一條堅持自己的意見說,美國政府將仔細審查新的條約,密切與我們的朋友和盟友合作討論,以確保美國能用最恰當的方式來保護平民

來自 67個國家領導人的宗教和民間組織最近對奧巴馬總統請願要求重新考慮美國地雷和集束炸彈的條約的反對。簽名者包括總統的美國兒科學會,主持會議的福音社會行動,總統照顧和首腦共融的七個主要的美國教堂。
請願者要求美國政府的決策不只要考慮到五角大廈所謂的軍事利益,更應該考慮到美國的人道主義以及外交利益。

集束炸彈條約的詳細介紹如下:

該公約明確禁止集束彈藥的生產,儲存,轉讓或使用集束彈藥。

該協議規定簽署國家必須遵守

*不要使用,生產儲存或轉讓集束彈藥。

*8年內銷毀儲存的集束彈藥從簽屬日期開始計算

*在十年內清除所有管轄或控制污染地區。在受害國,例如寮國由於過度嚴重的汙染所以可延長其時限五年

*對人民進行基本教育,以確保減低平民居住在集束炸彈遺留地之風險

*集束彈藥受害者收集可靠的相關數據,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醫療護理,康復和心理支持,以及為他們提供社會和經濟包容。

*該公約還要求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向國際請求協助以達成調約中的規範,各國也必須分享自己對於執行集束炸彈禁止條約之經驗(包含技術層面,財政,以及物質方面)

(十分感謝本篇翻譯作者: 金儒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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